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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章程(2022年核準)

發布人:辦公室發布時間:2022-12-23閱讀:

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2022年核準稿)


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是一所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國家教育部備案的省屬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由原福建衛生學校和福州衛生學校于2004617日合并組建,隸屬福建省教育廳。學校的前身是創辦于1912年的福州馬高愛醫院附設看護學校。20051025日,學校整體遷址閩侯縣荊溪校區工作,開啟辦學新征程。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秉承“業精德誠”的校訓,堅持“人才強校、質量立校、特色興校”的辦學理念,經過多年的建設和發展,成為一所涵蓋醫學、護理、藥學、醫學技術、健康管理與服務等專業群,集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于一體的省示范性現代高等職業院校。

學校堅持以育人為中心,充分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職能,面向基層醫療衛生主陣地和健康服務新業態,致力于培養具有高尚道德品質、扎實理論基礎、過硬職業能力和較強創新創造能力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努力將學校打造成為福建省醫藥衛生類高水平人才培養高地、服務健康福建建設的重要生力軍和醫藥衛生類職業院校改革發展的“樣板校”。

為實現學校的發展目標,規范辦學行為,依法治校,科學發展,建立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英文譯名為Fujian Health College

學校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荊溪關口366號。

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學校可依規設立新校區、調整校區布局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條 學校為非營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學校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刻把握“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不斷增強“四個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研結合發展道路,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以增強特色為重點,創新體制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扎實推進內涵建設,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醫藥衛生人才。

第四條 學校加強與衛生、醫藥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的溝通與合作,努力為醫藥衛生和健康服務業發展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以有關黨內法規和行政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依法治校,認真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深化內部改革,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學校對校內公共事務實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屬地管理。逐步擴大學院(系、部)自主管理的領域和范圍,發揮學院(系、部)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八條 學校的合并、分立與終止,由舉辦者依法決定。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學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教育廳主管的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辦學經費納入本級財政統籌安排;

(三)維護學校利益,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管理學校辦學行為;

(二)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二)設置和調整專業;

(三)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四)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設置教學、科研及黨政職能部門;

(六)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學校財產和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九)學校其他可以自主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校以培養醫藥衛生人才為根本任務,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以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為輔,積極拓展職業技術培訓等繼續教育。學校學歷教育形式分為全日制普通教育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全日制普通教育是學校教育的基本形式,主要舉辦專科層次全日制普通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并經審批機關核定,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專業設置涵蓋醫學、護理、藥學、醫學技術、健康管理與服務等專業群。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置和調整專業,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頒發學業證書。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組建職業教育集團、開展訂單培養等多種形式,密切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合作,推動醫教協同、產教融合、校企(院)合作,促進產學研用深度合作。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辦學與學術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校園安全穩定責任制,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置機制,保障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會議是對學校重大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和決策的重要會議。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委班子成員組成,黨委書記主持,也可由黨委書記委托一位副書記主持,非黨委委員的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學校黨委議事內容、議題確定、議題程序和要求、會議紀律、決策的執行與督辦等規定按照《中共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中共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日常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的重要會議。主要任務是研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的有關決定決議,研究決定學校行政事務,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與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項。校長辦公會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組成,校長主持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事范圍、會議制度、議題程序、督辦落實等規定按照《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文件執行。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置內設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其中黨政管理機構根據上級黨委、政有關規定和學校管理需要在規定的機構限額內自主設置;教學和教輔助機構按照《高等教育法》有關規定和辦學需要設置;需確定機構規格的,按機構編制管理程序辦理,不需確定機構規格的,由學校自主設置。內設機構負責人,除按規定在任免前須報主管部門審批的人員外,由學校自主選拔聘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圖書館、實習實訓中心、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等部門,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一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節  學術治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致力于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提高學術質量、維護學術道德。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副教授、教授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校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一屆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學術審議。審議學科或專業設置、學術研究機構設置、學術評價標準、考評與獎懲辦法以及學校其他重要學術事務。

(二)學術評議。評議學科或專業建設重大項目、科研項目、教學科研獎項、重大教學和學術研究成果、教師員工或擬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等重要學術事務。

(三)學風建設。建設良好學術規范,營造優良學術氛圍,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事項。

(四)學術咨詢。對學校學科或專業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及其它重大學術事務進行論證,提供咨詢意見或建議。

(五)其他需要學校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校學術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按照其章程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可根據需要,在學院(系、部)設置或者按照專業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校教代會3年至5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教職工隊伍建設、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由學校學生會提議,報請學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及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婦委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五節  學院(系、部)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院(系、部)。學院(系、部)作為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院(系、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發展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院(系、部)院長(主任)是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課程建設、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系、部)黨組織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在干部隊伍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中發揮主導作用。支持本單位行政班子和行政負責人依規履行職責。

學院(系、部)黨組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按照其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本單位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黨政聯席會議主要討論決定本單位發展規劃、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文化建設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按照其議事規則執行。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實行全員聘任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的重任,應忠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傳播思想,傳授技術,培育人才。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技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九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高校職務聘任制,具有教師、自然科學研究、實驗技術和社會科學研究(教育管理)等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權,實行評聘合一。學校組建學校聘委會、學校職稱評審委員會、學院(系、部)考核推薦組三級機構,按照程序優化、過程公的原則,在專業技術職務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自主設定評聘條件,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并發放學校聘書。學校遵循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任職條件分類考評、職務崗位分級聘任,接受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等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教學成果、科研成果實行獎勵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教職工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教職工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章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專業選修課程;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為發展個性提供幫助;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向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申訴、聽證等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六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愛國守法、敬佑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七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集體或個人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十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身心健康、有利人格塑造的各類課外活動,志愿服務活動等社會實踐和社會服務,開展勤工助學,為學生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七章 理事會、基金會和校友會

第六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產業發展、區域經濟發展需求,開展醫藥衛生類集團化辦學,以聯盟形式組建成立理事會,實行理事會負責制,制定其章程,簽訂合作協議,堅持“平等協商、自愿參與、互利互惠、合作發展”原則,探索建立“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學校主體”的辦學體制,在合作辦學、人才培養、師資交流、職業培訓、實訓基地、職業技能鑒定、科技服務、教育信息、產教結合等方面加強合作,實現學校教育和區域產業發展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第六十三條 經省民政廳批準,可設立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Fujian Health College Education Foundation。基金會按其章程開展業務。

第六十四條 經省民政廳批準,可依法注冊成立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努力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經費、資產、后勤和財務制度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等。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對擁有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綠色學校。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合法、合規、公開、透明的原則組織收費,所有收費收入必須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

第七十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校訓是:業精德誠;學校的校風是:崇健臻善;學校的教風是:崇教厚德;學校的學風是:崇學篤行。

第七十四條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雙圓套圓形徽標,標準色為水藍色。內環中以“M”為主題,代表medical(醫學);“M”也是“閩”字拼音首個字母,代表“福建”。“M”的中國書法形式,既體現學校傳統文化底蘊,又形似一座山,寓意“書山有路勤為徑”。八顆星呈“C”狀, 代表college(學校), 也象征著學校為八閩大地培養出的一顆顆希望之星。“1912年” 表示學校建校時間為1912年。外圈上下方配以“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中英文校名。

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徽章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徽章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五條 學校的校歌是:《仁心如花》,由學校黨委集體作詞,龔啟錄執筆,李式耀作曲。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章程核準稿和說明由校長簽發,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第七十七條 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根據學校章程制定的學校管理辦法、條例及實施細則等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章程修改,應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并說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改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生效,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